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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经营销售爆竹制品?严查严治严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3 分享:

  为规范全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销售行为,强化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防“黑烟花”、“三无烟花”流入市场连锁式引发各类事故,近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起案例曝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10月4日晚上,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接坦洲镇裕洲派出所电话称:位于坦洲镇十四村源泰街某商铺存在非法经营爆竹制品行为。接报后,坦洲镇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铺进行核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存放一批“黑烟花”作为经营销售,且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坦洲镇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将证据和涉案人员移交镇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梁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拘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持续跟踪落实该起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处置事项。

  10月5日上午,应急管理局接坦洲镇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电话称:南洲路某民宅存放过量烟花爆竹,接报后,坦洲镇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核查,到场后发现该民宅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种类达69种,共计470箱,约达3.5吨,在未办理过任何与烟花爆竹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便私自在位于居民区的民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涉及危险之重大,隐患之重大,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并收集证据将相关线索移交镇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沈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拘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持续跟踪落实该起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处置事项。

  以案释法

  以上两个场所均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条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选择正规的销售点,仔细查看商家是否有安检部门颁发的安全证书、销售许可证书等。同时也要仔细查看其生产日期等信息,看看有没有明确的产地、许可证编号、燃放方法、注意事项等。烟花爆竹产品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为一年,尽量选择近期生产的,过期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

  如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请向当地派出所、镇公安局或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