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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2018〕14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17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结构,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引进项目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平台名单的通知》(中府函〔2017〕16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3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中府〔2013〕11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坦府〔20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拟在坦洲镇落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用地项目和租赁项目(包括工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要求。坚持“用地集约、产业集聚、技术密集、生态环保”的原则,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示范引领”的要求,建立投资项目库,推进项目评审、项目准入、项目管理、项目履约工作。

  第四条  产业定位。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精密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具有集聚效应的高附加值产业等工业项目和产业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经信工作的镇领导为副组长,镇党政办、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分局、安监分局、财政分局、工商分局、投资服务中心、中山市产业平台(坦洲园)管理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建设开发中心、自来水有限公司、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下称招商联席会议)。招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下称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镇经信局,由镇经信局局长任主任,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统筹项目推进和监管合同履约等工作,整理项目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督促职能部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及建设相关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主要职责:

  (一)考察项目可行性。

  (二)组织项目评审。

  (三)协调项目落地所需的建设用地供地及供地前期相关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相关事宜。

  (五)督促投资方按照合同履约。

   

  第三章  招商方式

  第七条  招商方式。运用“以商引商、会议招商、产业链招商、利用外侨招商”等传统方式和“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思路,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项目落地。

   

  第四章  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管理。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落地要求的优质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入库。因投资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洽谈时限超过2年仍无进展的项目,应从投资项目库中剔除。

  第九条  入库项目阶段界定及分类。

  (一)新增用地项目

  1. 意向阶段项目:已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已完成项目首接,进入论证的项目。

  2. 洽谈阶段项目:已完成项目论证和项目洽谈,进入审议的项目。

  3. 签约阶段项目:一类是经市对接、论证、洽谈,已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且已拟定项目用地方案,准备进入供地程序的项目;另一类是通过镇招商联席会议项目审议,且已拟定项目用地方案,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落地坦洲,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进入供地程序的项目。

  4. 落地项目:已完成供地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地价交付的项目以及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未完成履约监管约定的投产项目。

  (二)租赁项目

  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坦洲,在坦洲租赁厂房或办公用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优质项目。

  第十条  入库项目阶段实施时限

  意向阶段项目洽谈阶段项目 签约阶段项目落地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符合第四条产业定位及国家、省、市、镇最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落地后在坦洲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40万元/亩;供地准入标准需同时满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32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5号)要求。

  (二)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项目

  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后报请镇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予以批准进入评审程序:

  1. 对促进我镇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创业团队引进项目;

  2. 项目达产产值15亿元以上的,或总投资额达3亿元且产值达8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 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社区综合体等房地产项目)。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租赁厂房或办公用房等无用地需求项目,其流程按相关单位既定办法执行。其他新增用地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项目论证

  1. 项目评估。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首接时掌握的投资者背景、投资项目计划、投资产出、税收强度、产品市场前景、科研实力、专利证书等,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包括:对投资方的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财务状况、产出指标、科技研发、运营模式、工艺设备、前景预测、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为项目初审提供参考。

  如项目涉及股权投资、银行融资、政府较大数额资金扶持的,须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2. 项目初审。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准入门槛、行业技术标准、市场发展前景、配套政策扶持、项目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初审意见交洽谈小组作为后续项目洽谈指导原则。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暂缓对接洽谈,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项目洽谈

  洽谈小组根据项目初审意见,就项目选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供地条件、建设进度、生产计划、约束条款、政策支持、资金配套、责任义务等投资合作协议要件与项目方进行深入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关洽谈纪要。

  (三)项目审议

  招商联席会议根据项目供地、资金、政策等核心内容,对项目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

  (四)项目签约

  经洽谈双方书面确认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手续办理。签约阶段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项目用地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推进。招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10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每季度后15日内向镇政府及招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召开推进会。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需多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推动项目按照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合同监管。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合同相关条款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监管贯穿《投资合作协议》签订至项目竣工达产的全过程。

   

  第七章  项目履约

  第十八条  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镇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第十九条  动工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动工标志为打桩并持续施工。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项目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的时间内竣工,竣工标志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履约评估。项目投产后90日内,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强度、投资内容和建设参数等,填写《项目履约备案表》(附件3)报镇政府;其它相关指标,按照已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文件规定时间截止前的60日内,组织履约评估,填写《项目履约备案表》(附件3)报镇政府。

  第二十二条  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项目投资方未能履行协议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诺兑现。项目不能兑现承诺内容的,或作为评审依据的申报材料与项目实际产出效益有重大差距的,依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四条  招商经费。镇属物业项目招商工作经费列入镇公资办年度预算,在其下属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中山市产业平台(坦洲园)管理中心招商工作经费列入产业平台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其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列入镇投资服务中心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跟踪服务。中山市产业平台(坦洲园)管理中心负责平台内项目跟踪,镇经信局负责平台外项目跟踪。项目跟踪单位落实服务保障、落地项目档案整理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分门别类建立跟踪服务项目台账。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落实政策宣传、联系企业并协助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申报高企、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技术改造等各类奖励扶持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6日之日起施行,时间为3年。

   

  附件:1.项目准入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项目履约备案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