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我镇企业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力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2〕76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为提高我镇用水效率,推广建设节水型企业,镇设立节水型企业建设补贴资金,资金总额为150万元,在镇水利所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对象
第一类企业:在我镇登记注册并生产经营,经自行建设获批为中山市节水型企业(以通过市节水办验收合格为准)的工业企业。
第二类企业:我镇年取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以镇自来水公司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三、扶持条件和方式
(一)扶持条件
1. 第一类企业:通过自身加强节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中水回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并按照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标准,经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和市节水办联合验收合格,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符合此类条件的,给予企业建设资金补贴。
2. 第二类企业:只实施非工程措施的企业,通过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此类条件的,给予企业水平衡测试资金补贴。
(二)扶持方式。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由非工程措施投资和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两部分组成。
1. 非工程措施投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5万元,合同价低于5万元的,按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5万元的,补贴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2. 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补贴:对按节水型企业标准建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合同价的50%),总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3. 对积极建设节水型企业并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的企业,优先协助申请国家、省、市和镇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镇水利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水利所负责按程序从镇水利所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中发放补贴资金。符合要求的企业只能申请1次,先申请先安排,镇节水型企业建设补贴资金总额用完即止。
五、资料提交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类别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一)第一类企业
1. 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申报书。内容包括节水型企业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水资源利用总体情况、企业自评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3. 技术咨询和节水改造工程施工等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由具有中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预算书》原件;
5. 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二)第二类企业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
3. 技术咨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支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