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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2018〕5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6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中山市坦洲镇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837

   

   

  中山市坦洲镇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镇战略,进一步优化我镇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委〔201115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到我镇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生活补贴,并就做好生活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下文提及的重点大学指《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提及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重点大学本科学历;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当年新引进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计算方法为学历证书上载明时间起12个月内),与所在企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业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坦洲镇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满3个月;申报人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1年内与镇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坦洲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由镇组织人事办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当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在坦洲镇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坦洲镇的独立法人,从事符合新能源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物联网装备、智能机器人、船舶装备、现代办公器材、旅游休闲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健康医药、互联网等产业体系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条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

  (一)全国重点大学博士研究生:2500/月,共补贴1年,分4期发放,每季度发放1期;

  (二)非全国重点大学博士研究生:2000/月,共补贴1年,分4期发放,每季度发放1期;

  (三)全国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1800/月,共补贴1年,分4期发放,每季度发放1期;

  (四)非全国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1600/月,共补贴1年,分4期发放,每季度发放1期;

  (五)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1000/月,共补贴1年,分4期发放,每季度发放1期;

  应届毕业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第三章  终止及罚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坦洲镇工作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企业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以后申报的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48日起实施,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