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坦洲镇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管理,坦洲镇红十字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镇红十字会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
2024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坦洲镇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救助金操作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坦洲镇红十字会参与的坦洲镇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而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坦洲镇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应根据镇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需求的轻重缓急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第四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所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 资金来源、审批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接收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款;
(三)坦洲镇红十字会“慈善万人行”筹款活动的捐款;
(四)坦洲镇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有偿服务收入的一部分;
(五)应国家、省、市红十字会和地方政府的倡议,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募活动使用后的结余;
(六)针对需要大额救助的求助者,以其特殊的实际困难专题向社会募捐及专款专用后的结余。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重大疾病及助学;
(二)镇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意向救助项目;
(四)坦洲镇政府重点帮扶项目。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本镇户籍或持有在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本镇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救助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患疾病造成家庭处于困境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2倍以内的;
(三)按中山市文件要求审核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认定的双低家庭、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的子女或重度残疾人学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子女,存在难以支付学费的情况。
第九条 镇政府确认有特殊困难的非本镇户籍人口。
第十条 申请
医疗救助申请和困难救助申请每人每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助学救助申请每人每学年申请次数为一次。
医疗救助金的主要计算依据是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救助申请应提供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计至过去一年内的医疗费用票据),非首次申请救助应提供首次救助后至再次申请救助当日的医疗费用票据(如首次申请救助未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可以在第二次申请救助中提供,有效时间仍为一年内),医疗费用票据不能重复提供。
申请救助需资料:
(一)医疗救助申请提供资料
1.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村、社区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出院诊断书或疾病证明、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其他医疗票据(需提供医保结算单)、活期存折、银行卡或社保卡(一般为坦洲镇开户的农商银行);
3.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申请人若为低保、低收入、残疾、特困、优抚对象、复退军人,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5.申请人若为外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坦洲镇居住证;
6.其他应该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困难救助申请提供资料
1.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村、社区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材料(如:村、社区或单位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因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提供资料详见(一)医疗救助申请提供资料复印件;
3.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申请人若为低保、低收入、残疾、特困、优抚对象或复退军人,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5.申请人若为外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坦洲镇居住证;
6.其他应该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助学救助申请
1.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村、社区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个人页)、身份证(正反面)、低保或低收入证、残疾证、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活期存折、银行卡或社保卡(一般为坦洲镇开户的农商银行);
3.在校证明;
4.在读学年的学费收据;
5.其他应该补充提供的材料。
(四)坦洲镇政府重点帮扶项目
1.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重点帮扶项目的负责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个人页)、身份证(正反面)、低保或低收入证、残疾证、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活期存折、银行卡或社保卡(一般为坦洲镇开户的农商银行);
3.其他应该补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
(一)对于申请人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镇红十字会经过初步审核后,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入户调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救助的事由、家庭经济状况及求助需求等。
(二)原则上救助申请理由只限于25类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个人或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中山市民政局核准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医疗发票自付和自费的总金额按相应救助比例计算后,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红十字会汇审小组审批通过。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镇红十字会在10日之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所属村(居)、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人员的名单、救助金额须在相关的村、社区或单位、镇红十字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公示期间若出现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取消申请人该次申请资格)。
(六)确需紧急救助的,由镇红十字会汇审小组审批通过,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况等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救助
1.本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医疗救助之后生活还存在困难的,个人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在“一站式”结算救助后剩余的部分每次可以按80%进行救助,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2.因患有重特大疾病造成巨额医疗费支出,经医保报销后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每次按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的15%给予医疗救助,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困难救助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申请人应提交财产损失证明,视其实际困难程度,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据资料,一次性发给个人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4.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突发疾病等原因对家庭造成影响,导致生活困难,视其实际困难程度,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救助金。
(三)助学救助
1.本镇双低家庭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救助,按其就读的学校和学年给予助学救助,高中、中专每一学年救助人民币5000元,大专以上每一学年救助人民币10000元。
2.本镇重度残疾人的子女或重度残疾人学生、重点优抚对象的子女申请助学救助,经审定,按其就读的学校和学年给予适度助学救助,高中、中专每一学年救助人民币3000元,大专以上每一学年救助人民币5000元。
(四)超出上述条款救助标准的申请,视其实际情况审定救助方式及限额,由镇红十字会理事会提出意见,提交坦洲镇红十字会会长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实施。
(五)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题募捐活动救助行动必须严格限制并取得市红十字会审批。
(六)对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情况(程度)每次救助人民币50-100元,每年度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审批办法
(一)设立坦洲镇红十字会汇审小组。由镇红十字会4人、镇公共服务办3人、残联1人,退役军人事务中心1人,每月定期召开审批会议。
(二)每宗救助个案,由坦洲镇红十字会组织审议,拟定发放金额后,由坦洲镇红十字会汇审小组审批。
(三)坦洲镇红十字会每年末将本年度救助金发放情况列表向镇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四)申请人申请红十字会医疗救助,不能同时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五)因坦洲镇重点帮扶项目需要使用坦洲镇红十字会资金的,由重点帮扶项目的负责单位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提交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报镇红十字会,由坦洲镇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后,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批、发放救助款或物资时,坦洲镇红十字会应做到手续完备。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款物、申领、审批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转账凭证、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求助申请表等。所有资料要全部收集、归档、入账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并给予登记及公示。
第十七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本级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每年应对救助金使用的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建档、并对部分受惠得助者进行回访、联系,征询意见。同时,应对本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材料及报表,向市红十字会及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领取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会计账由镇财政分局负责代理记账,接受镇纪委监督、审计,同时接受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救助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上条款由镇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大疾病释义
2.重大突发事件释义
附件1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度疾病,具体包括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附件2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四类突发紧急事件,具体包括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