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镇神农路衔接坦洲大道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迳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坦洲镇神农路衔接坦洲大道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附件
因坦洲镇神农路衔接坦洲大道工程项目建设,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坦洲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均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补偿对象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本方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四)若土地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途土地房屋
1. 土地房屋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2. 征收村(居)民住宅临时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产面积,以坦洲镇平均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坦洲镇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
3. 搬家费补偿:一次性补偿10,000元/户(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107号文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激励机制
(一)对按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的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对象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认定为住宅用途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二)购房补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实施:
1. 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大于1时,补助按3,224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土地不予补助。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224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按2,74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 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土地按1,934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房屋按1,29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土地及房屋补助按补助标准的100%计算(即土地按1,934元/平方米,房屋按1,290元/平方米);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土地按1,644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房屋按1,097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坦洲镇神农路衔接坦洲大道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项目涉及国有商住及其他用途的建设用地(空地),另行制定补偿方案。
附件:坦洲镇神农路衔接坦洲大道工程项目住宅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