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镇物流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坦洲镇物流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坦洲镇物流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公示稿)
因坦洲镇物流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等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对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价值,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拟收回储备用地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经核算成本高于40万元/亩的,按土地储备实际成本进行补偿。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坦洲镇物流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