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吉彪(430923********7212):
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1年02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应强先登字〔2021〕5号),保存期限7日,自2021年02月13日至2021年02月20日止。现因保存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退还当事人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领回,逾期不领回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760-86280000
联系人:詹小姐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