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坦洲镇总部经济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总部经济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坦洲镇总部经济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镇总部经济发展,推动我镇企业上市,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经济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支持总部经济、上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总部经济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类型
(一)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
(二)获得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最高按市奖励(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补助)。
(二)对获得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最高按市奖励(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额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按比例分配,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坦洲镇经信局会同坦洲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