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部门:
现将《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与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结构、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引进项目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引办〔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拟在坦洲镇落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用地项目(包括工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要求。坚持“用地集约、产业集聚、技术密集、生态环保”的原则,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示范引领”的要求,建立投资项目库,推进项目评审、项目准入、项目管理、项目履约工作。
第四条 产业定位。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精密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具有集聚效应的高附加值产业等工业项目和产业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成立由坦洲镇镇长为组长,分管招商、财政、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镇领导为副组长,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招商联席会议)。
招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由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统筹项目推进和监管合同履约等工作,整理项目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督促职能部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及建设相关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主要职责:
(一)考察项目可行性;
(二)组织项目评审;
(三)协调项目落地所需的建设用地供地及供地前期相关工作;
(四)初步研究确定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
(五)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相关事宜;
(六)督促项目投资方按照合同履约。
第三章 招商方式
第七条 招商方式。运用“以商引商、会议招商、产业链招商、利用外侨招商”等传统方式和“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思路,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项目落地。
第四章 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管理。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落地要求的优质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入库。因项目投资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洽谈时限超过2年仍无进展的项目,应从投资项目库中剔除。
第五章 项目引入
第九条 引入程序
(一)项目洽谈。由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相关部门组成的洽谈小组根据项目首接时掌握的投资者背景、投资项目计划、投资产出、税收强度、产品市场前景、科研实力、专利证书等,就项目选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供地条件、建设进度、生产计划、约束条款、政策支持、资金配套、责任义务等投资合作协议要件与项目投资方进行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可视情况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二)项目评审。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镇招商联席会议,评审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准入门槛、行业技术标准、市场发展前景、配套政策扶持、项目供地、潜在风险等,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过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至镇党委会审议,并提交评审意见;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暂缓对接洽谈,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解释工作。
(四)项目签约。经洽谈双方书面确认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五)项目审议。由镇政府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土委会审议。
(六)土地出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网竞价出让公告》,项目投资方参加上网竞价。
(七)签订合同。如项目投资方依法竞得,则由项目投资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
(八)报建施工。项目投资方完成报建手续后进场施工,项目落地。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动工建设。项目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动工标志为打桩并持续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项目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的时间内竣工,竣工标志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合同监管。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合同相关条款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监管应贯穿《投资合作协议》签订至项目竣工达产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项目履约评估。项目投产后90日内,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强度、投资内容和建设参数等,填写《项目履约备案表》报镇政府;其它相关指标,按照已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文件规定时间截止前的60日内,组织履约评估,填写《项目履约备案表》报镇政府。
第十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项目投资方未能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招商联席会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要求,报镇党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承诺兑现。项目不能兑现承诺内容,或作为评审依据的申报材料与项目实际产出效益有重大差距的,由招商联席会议依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等合同相关条款,报镇党委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自2021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坦府〔2018〕14号)、《关于印发〈坦洲镇招商引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供地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坦引办通〔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履约备案表
附件
项目履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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