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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规字〔2021〕8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08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鼓励我镇农民从事粮食等农业生产,稳定粮食生产产量和面积,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重点规范和完善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粮食类种植)的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农业补贴是指用于粮食生产资金(水稻、马铃薯等)补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  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事粮食耕作补贴资金。发放的范围:水稻、马铃薯、玉米等市级明确为粮食种植任务的粮食作物种植。发放对象为在我镇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水稻、马铃薯等)的直接耕作者(含农户、农业企业等)。发放标准:我镇农业部门依据当年国家、省、市(镇)种粮直补相关文件(方案)补贴标准进行配套。

  第三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材料、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没有村(社区)证明,以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

  第四条  申报工作由相关企业、个人申请,各村(社区)审核,镇农业服务中心复核、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粮食生产的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所属村(社区)申报。

  (二)相关村(社区)受理后,对专项资金申请补贴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复核。

  (三)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提交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作退件处理,并发出《补齐材料通知书》,责令限期补交相关资料;对提交资料完整的,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按要求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镇财政部门按市、镇资金拨付的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结合农业部门工作需要,安排全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预算。

  第六条  资金拨付

  镇级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粮食类种植)申请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按报账手续办理统一兑付补贴资金到种粮农户、有关企业的银行账号;市级种粮直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拨付,该项直接拨付到农户、有关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村(社区)职责

  (一)政策的公开宣传推广,发动农民种植粮食。

  (二)指导从事种粮耕作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和补贴物资发放。

  (三)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负责辖区内符合补助要求的农户情况统计、核查及公示工作;各村(社区)审核人同申请人如是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村(社区)安排其他人员办理。

  (五)自觉接受镇农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一)拟定镇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农民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各村(社区)农民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六)负责将国家、省、市(镇)相关农业政策宣传并在镇政府网站挂网公开;指导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公示栏公开政策、公示申请、审核结果等重要信息。

  (七)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审批工作。

  第九条  镇财政分局职责

  (一)负责对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使用提供的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和财政部门要依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等违法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外,还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承担。

  第十三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