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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规字〔2021〕10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扶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31 分享:

政策解读: 《坦洲镇扶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部门:

  现将《坦洲镇扶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与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86217033)


  坦洲镇扶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编制预算,用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首次新上规奖励项目和高成长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每年额度800万元。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首次新上规奖励项目

  自2021年起,对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高成长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1.自2021年起,对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上规后第二年仍留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2.自2021年起,对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上规后第三年仍留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超过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后,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申报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有权收回资金,相关申报单位应按要求退回资金。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坦洲镇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