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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规字〔2023〕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24 分享: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图片解读:【图解】《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音频解读:【音频】《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反映。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中山市坦洲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镇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1〕52号)等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镇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镇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镇属公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镇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转运、回收、处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加气站、充电桩、加氢站等行业特许经营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制度建设、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评估。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协调市级部门处理《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根据具体情况负责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港口码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财政分局。负责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六)水务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在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协助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镇属公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八)其他。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治理办(司法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同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全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年度计划以外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计划直接报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镇政府批准的全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镇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财政分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经镇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财政分局制定,并报镇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