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反映。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金〔2022〕48号)精神,推动资本市场不断改革创新,有效促进我镇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镇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坦洲镇辖内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请坦洲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上市扶持对象为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坦洲镇辖内已上市企业。
第五条 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资扩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10万元。外地(中山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镇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10万元。自上市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
(三)本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坦洲项目,根据募投金额按以下4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1亿元至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5亿元、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20亿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
本镇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全部投资在中山坦洲项目,金额1亿元至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金额超过5亿元、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2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须在符合补助条件事项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相关补助标准按照补助事项发生时点所执行实施的补助政策核定。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资用于中山坦洲项目,按首笔资金到账日起计算,原则上须于3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出补助申请。对于重特大募投项目,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期,无法在36个月内完成建设的,经坦洲镇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补助方式和额度,企业募投项目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境外上市公司转A股上市,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标准予以补助;A股上市公司转境外上市,不再安排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镇金融工作部门在坦洲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纸质材料提交至镇金融工作部门。
(二)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审核。镇金融工作部门结合企业近年生产经营、经济贡献等情况,并依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异议或其他反馈的,由镇金融工作部门按规定核实处理。
(五)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坦洲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条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为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需开展验收。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本章内简称企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镇金融工作部门应对企业生产经营及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如发现异常或违法违纪情况,并及时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反馈。对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企业在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坦洲镇人民政府向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中山市坦洲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