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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规字〔2024〕3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1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图片解读:《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音频解读:《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建字〔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将仍具有部分价值的物品以旧货交易的方式继续流通使用。

  第五条 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三级网络体系。

  第一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收集邻近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经简单打包、压缩等处理流程,转运至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经过分类包装,再转运至第三级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或直接外运至镇外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综合利用。第三级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通过分拣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再生资源以及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收集的再生资源,经过分类包装,外运至镇外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综合利用。其他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5.1条“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的标准,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全镇原则上共设立不超过66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当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数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设置数量时,原则上不再新增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不得设置在市政道路两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原已合法合规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在市政道路两侧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保留。

  第八条 新增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需将营业执照登记在划定的再生资源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逐步搬迁至划定的再生资源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

  第九条 鼓励现有的再生资源行业主体以合并、注销、搬迁、转让等方式进行行业内更新。

  第十条 在我镇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置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详见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置规划将以镇政府通告的形式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必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172号)要求,提交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办理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废旧金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经营主体完成商事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信、环保、城建、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工信、环保、城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在30个自然日内,根据部门职责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符合规划、建设规范、消防、环保要求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经营主体完成商事登记后需主动联系环保部门,在获得相关环保手续后,方可开展建设及投产。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再生资源回收”字样。严禁在经营范围登记时使用有歧义的表述,从而开展再生资源的回收、存放、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非再生资源回收、属工业范畴的经营活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详见附件)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

场地要求


①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有稳固的场房硬底化,不露天堆放;

②建设规范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
③内部上墙再生资源种类和价格表、作业规范、服务守则、公安部门明令禁止回收品类表。

设施要求

①人工回收服务网点:应配置数据联网的称重设备,并定期校准;
②人工回收服务和智能化回收服务复合网点:应配置数据联网的称重设备,并定期校准;应确保回收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维护;
③建立与中转站或集散分拣中心衔接的运输系统,配备中小型封闭式运输设备。

经营要求

①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网点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分类标准、统一人员着装;统一运输车辆、统一平台管理;
②严格按照作业规范,作业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回收网点外场地经营,不得有拆解行为和二次污染发生;
③建立回收台账并定期上报。

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

场地要求

①小型分拣中心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分拣中心场地面积应在1500平方米以上。应建有标准厂房,混凝土地面,各专业生产线地面应作防水、防渗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②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作业场所、行政办公区域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
③建设规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
④内部上墙作业规范。

设施要求

配备与再生资源分类处理要求和处理能力相适应的设备,配备相关检测设备。

经营要求

①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分类标准、统一人员着装;由行业龙头企业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运输车辆、统一平台管理;
②只对非电子电器、非危险品等再生资源分拣、分类、包装,不得超范围分拣和从事非专业拆解、回收处理工作;对于分拣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可回收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并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利用或处理;
③严格按照作业规范,作业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相关管理规定;
④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必须具备相关岗位知识,掌握相关岗位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⑤建立安全责任制,分拣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⑥建立收运台账并定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