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山市法制局关于开展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法函〔2018〕60号)的工作部署,对我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废止以下2项我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二、《关于印发<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向坦洲镇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村(居)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证明、医疗结算单、医疗费用缴费收据(原件),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本通告发布后,该2项证明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以本通告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