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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坦洲镇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6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坦洲镇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向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反映。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坦洲镇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方案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我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山市专业大户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6〕3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对象
    坦洲镇范围从事农业种养的单位(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三)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需符合《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
    2. 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30亩以上。
    3. 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3年以上,经营面积15亩以上。
    4. 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30亩以上。
    5. 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生猪养殖除外),肉畜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
    6. 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经营鱼塘面积30亩以上。
    7. 其它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
    (六)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我镇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种养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
    (七)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显著,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需先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并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家庭农户,可直接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所需资料
    (一)《坦洲镇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中山市镇级家庭农场备案表》;
    (三)主要情况介绍(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
    (五)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有产品注册商标、产品和基地认证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中山市农业局、坦洲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农场各一份。

    五、审核认定
    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评定镇级家庭农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