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2 分享:

    为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抚恤、补助的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在本镇户籍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二、抚恤优待补助金的统筹方法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的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全镇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各村(社区)根据镇政府的优待标准,结合本村(社区)经济实力,可对本村(社区)优抚对象特别是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适当给予补助。
    三、优抚对象享受优待的标准及范围  
     义务兵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必须由镇人民政府优待。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发放;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的同职级平均收入发放;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放;进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按照前述标准的2倍享受优待金。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每年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烈属优待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发放;其他烈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实际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重点优抚对象和本镇部分(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复退伍军人优待金。按照市、镇有关文件精神,本镇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复退伍军人发放优待金,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四)其他优抚对象。享受本通知所规定抚恤补助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或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本镇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或临时补助。
本镇负责发放的优待金或临时补助金应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1. 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2. 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
    3. 由部队从高校招收的国防生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 除以上必须优待的对象外,其他优抚对象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由各村(社区)初步审定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进行优待。
    四、定期抚恤和定量补助
    申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补助,及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由优抚对象或其亲属提出申请,村(社区)加意见,镇人民政府初审,需市民政局审批,并统一发放。
    五、临时困难补助
    镇人民政府对在一定时期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本镇优抚对象进行临时困难补助。尤其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在乡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生活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同时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六、医疗待遇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门诊就医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受特殊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保障其待遇不降低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纳入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由镇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帮助参保。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经医保结算后,现金自付部分可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比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分散居住的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还可享受门诊就医补助。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住院享受医保待遇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可向村(社区)申请医疗特别救助。
    以上医疗待遇按市文件统一实施。
    七、住房保障待遇
    经调查核实为无房或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只有唯一住房的优抚对象家庭,可申请危房改造,改造完成后享受危房改造补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政府公租房时,凭《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可享受优惠。
    以上按市文件统一实施。
    八、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奖励办法
    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优秀士兵每人每次500元;三等功每人每次1500元;二等功每人每次5000元;一等功以上每人每次10000元。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由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派员上门送喜报和慰问金。
    九、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和补助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制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省、市对有关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取消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不再区分农村兵和城镇兵,实行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除了符合规定的必须安置的重点对象外,全面实行自主就业。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由镇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发放;转业士官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服役多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增发。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每年省、市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3年。《印发坦洲镇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暂行办法》(中坦府字〔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有关事项由坦洲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