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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及实施便民替代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7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开展实施便民替代措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及替代措施

  (一)人社分局

  1. 办理申请失业登记中止,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调查的方式替代。

  3. 办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无需申请人提供社保征缴部门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调查的方式替代。

  4. 办理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资金,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5.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6. 办理身份证重号纠错,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7. 办理紧急制卡,无需申请人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8.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9. 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办,无需申请人提供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就诊)身份证明,以用证部门网上核验(全国联网结算医院)的方式替代。

  10.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可疑工伤、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涉及第三方致伤、法院审理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外伤除外),无需申请人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意外受伤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11. 办理异地领取社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村(居)委会出具的生存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部级异地退管平台实现跨省社保部门间业务协查、通过省异地协查平台实现省内社保部门间互助协查及邮箱合作网点协查业务办理、通过粤港协作机制开展两地协查业务、通过省社保局手机APP或网站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等措施替代,出国(境)定居人员仍需由所在国大使馆、港澳工会提供生存证明。

  (二)统侨办

  12. 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申请回国定居地不在中山除外),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13. 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以申请人提交现有《出生证》或《户口簿》证照替代。

  14. 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无《收养证》且收养手续不在中山办理的除外),以申请人提交现有《收养证》证照替代。

  15.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16.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户籍及居住地均不在中山的除外),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三)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17. 办理申请法律援助和证明家庭成员情况,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审核盖章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以用证部门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的方式替代。

  18. 办理申请法律援助和证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情况,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审核盖章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以用证部门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的方式替代。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19.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

  20.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中山社会信用网核验的方式替代。

  21.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中山社会信用网核验的方式替代。

  22.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23.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网上核验的方式替代。

  24. 办理企业申请评定为市级农业农头企业,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守法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中山社会信用网核验的方式替代。

  25. 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特许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以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五)社会事务局

  26. 办理发起单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无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

  27. 办理发起单位申请成立异地商会,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用证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的方式替代。

  28.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29.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30.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31. 办理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无需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父母重病证明,以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替代。

  32. 办理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无需申请人提供父母弃养证明,以用证部门自行核查的方式替代。

  33. 办理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无需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年满18岁仍就读证明,以用证部门向教育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34.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以申请人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35.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以申请人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36.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以用证部门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37.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以用证部门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的方式替代。

  38.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

  39. 办理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公积金中心系统网上核验的方式替代。

  40. 办理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无需申请人提供法院、公证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资格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41. 办理申请大病救助,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以申请人书面承诺和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房产、公积金证明替代。

  42. 办理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43. 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44. 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45. 办理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无需申请人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以申请人提供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替代。

  (六)残联

  46. 办理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无需申请人提供镇(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遗失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47. 办理补办、变更残疾人证,无需申请人提供镇(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遗失、变更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七)住建局

  48.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无抵押及无查封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49.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需申请人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时间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50.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闲置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八)综合执法局-交通分局

  51. 办理教练员变更备案,无需申请人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52. 办理申办道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从事出租汽车驾、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无需申请人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53. 办理申办网约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54. 办理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办,无需申请人提供中山日报、中山商报、南方都市报等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九)安监分局

  55. 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56.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替代。

  57.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替代。

  (十)工商分局

  58. 办理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同址证明,以用证部门向村(居)委会核查的方式替代。

  59. 办理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以用证部门向民政和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十一)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60.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娱乐场所设立等需核对房产资料的业务,在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核对时,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以用证部门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证照证明在线查询模块核查的方式替代。

  61. 办理遗失补办许可证等,无需申请人提供中山日报、中山商报、南方都市报等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62. 办理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证照证明在线查询模块核查的方式替代。

  (十二)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63. 办理学生申请助学金(市专项资金扶持),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64.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教师资格认定,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65. 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高考、中考报名,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具有稳定合法职业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66. 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高考报名,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签批盖章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67. 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高考报名,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以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替代。

  68. 办理中山市港澳同胞子女入学登记,无需申请人提供外事侨务部门签批盖章的《中山市港澳同胞子女入学申请登记表》,以用证部门向外事侨务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69. 办理确认台湾学生在我市学校就读,无需申请人提供台务部门开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台务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所

  70. 办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无需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变更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71. 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村(居)委会出具的食堂场所使用证明或地址证明(单位食堂的地址与相关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不一致时),以用证部门向村居核查的方式替代。

  (十四)公安分局

  72. 办理出境时的亲属关系认定,无需申请人提供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结婚证和出生证认定的方式替代。

  73. 办理建筑物是否于1998年前建成的证明(如为1998年的前建筑物,可免办消防土建手续,该证明可代替1998年房产证使用),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以用证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74.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的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同一位置的,无需申请人提供辖区派出所、村(居)委会出具的同址证明,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公安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75. 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审批,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所在企业或单位出具的人员在职(居住)法纪情况审批意见,以公安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76.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个人(家庭)住房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状态)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77.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状态)证明,以申请人提交结婚证的方式替代。

  78. 办理毕业生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迁户证明,以用证部门网上核验的方式替代。

  79.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的方式替代。

  80.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以申请人提交居住证的方式替代。

  81.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

  82. 办理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无需申请人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用证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83. 办理企业商务备案年审,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十五)流管办

  84.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鉴证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核验的方式替代。

  85.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鉴证证明,以用证部门向人社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86.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87.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住房证明替代。

  88.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替代。

  89.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积分制管理卫生计生加(扣)分审核表,以申请人提交《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卫生计生加分事项承诺书》替代。

  90.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志愿服务证明替代。

  91.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组织出具的个人捐赠证明,以申请人提交捐赠票据替代。

  92.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以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由用证部门向公安消防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93.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情况证明,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证明替代。

  94. 办理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无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以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纳税凭证替代。

  (十六)规划分局

  95. 办理宅基地出规划意见,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村民宅基地在土规中性质的证明。

  9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变更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或经联社出具的建设项目所在社区的用地意见。

  97.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村集体户向村委报备建房的证明。

  98. 办理查询人防核准单,无需申请人提供人防部门出具的城建档案查询介绍信。

  (十七)国土分局

  99.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资料证明。

  100.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或注销抵押登记核实抵押权或抵押人身份时,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的方式替代。

  101.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102.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无需申请人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以申请人书面关于婚姻状况(未婚)的声明书替代。

  103.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以申请人提交户籍制度改革前可反映户口性质的户口本替代(如户口本未能反映户口性质,通过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部门内部核查的方式替代)。

  104.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因地址变更导致土地地址变更,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以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105. 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房地产权首次登记确定商品房地址时,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以申请人书面《地址变更声明书》和用证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的方式替代。

  106. 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合并土地使用权、分割土地使用权、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国有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业务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企业查询资料(企业资料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的方式替代。

  107. 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审批时核验企业性质,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料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以及申请人提交公司章程的方式替代。

  108. 办理核实抵押权、抵押人身份,无需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料证明,以用证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的方式替代。

  (十八)地税分局

  109. 办理契税税收减免,无需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个人(家庭)住房证明,以申请人提交国土部门自助打印功能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二、注意事项

  (一)用证部门在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时,需要核验申请人证明证照信息的,需由申请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协助查询书》通过镇党政OA发送给出证部门。出证部门应当每半天接收用证部门发送的查询要求,根据申请人在本部门记载的有关证照证明信息情况,在半天内完成信息的查询并制作《协助查询答复书》,通过镇党政OA发送给用证部门,查询事项特别复杂的,办理时限可延长半天。出证部门依法出具《协助查询答复书》,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证部门依法使用申请人证照证明信息,并保密。

  (二)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信息材料、书面承诺等真实、准确。若用证部门在审批过程或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的相关情况,有权做出撤销有关审批的决定,并保留对当事人追诉的权利。

  (三)本《通知》实施后,申请人主动要求出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向用证部门主动提交相关证明的,应按照便民原则受理申请人主动提出的申请。

  三、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2. 协助查询书

           3. 协助查询答复书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下载: 协助查询书.doc
附件下载: 协助查询答复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