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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黑气”专项举报奖励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17 分享: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黑气”)行为,进一步压缩“黑气”经营者生存空间,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我局制定了《坦洲镇“黑气”专项举报奖励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可进行举报:

  (一)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流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其他违法经营“黑气”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人或单位举报内容经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建股(以下简称“城建局”)核查属实的,由城建局根据该案件涉及“黑气”实瓶(即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数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10-50瓶(含50瓶),奖励1000元;

  (二)50瓶以上,奖励3000元;

  (三)对“黑气”类刑事案件查处提供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视情况额外奖励3000元。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建股进行举报。举报热线:0760-86780393;受理举报电子邮箱:tzrqjb@163.com;受理举报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3号行政服务中心八楼。

  四、工作规则

  (一)举报受理规则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须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和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地址、时间、相关图片证据等有价值线索材料。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1. 举报对象不清、未明确指出“黑气”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或未提供违法行为详细地址的;

  2. 举报人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3. 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二)奖励规则

  1.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

  2. 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举报多个违法行为的,可获得多次奖励;

  3. 举报案件被查处,“黑气”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结案的,该违法主体再次实施“黑气”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4. 举报前,有关部门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黑气”违法行为,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5. 打击“黑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黑气”违法行为,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三)保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一切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1. 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2. 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3. 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

  (四)真实性原则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举报核查和奖励申领程序

  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建股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后城建局工作人员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城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镇城建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进行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2023年黑气专项举报奖励总额为叁万伍仟元整,按提供线索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六、工作要求

  镇城市建设管理局住建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不得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得在举报受理或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

  本方案由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住建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实施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中山市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