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镇产业协同发展先导区配套嵌入式服务设施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坦洲镇产业协同发展先导区配套嵌入式服务设施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因坦洲镇产业协同发展先导区配套嵌入式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坦洲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均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补偿对象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本方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途土地房屋
1. 土地房屋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2. 征收村(居)民住宅临时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产面积,以坦洲镇平均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坦洲镇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
3. 搬家费补偿:一次性补偿10,000元/户(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107号文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激励机制
(一)对按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的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对象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二)购房补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实施:
1. 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大于1时,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23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土地不予补助。
2. 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土地按1,938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房屋按1,292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坦洲镇产业协同发展先导区配套嵌入式服务设施工程项目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坦洲镇产业协同发展先导区配套嵌入式服务设施工
程项目住宅位置示意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