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总部经济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总部经济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坦府〔2019〕9号),于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镇总部经济发展,推动我镇企业上市,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本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资助类型:
1. 对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最高按市奖励(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补助)。
2. 对获得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相关奖励(补助)的企业,最高按市奖励(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额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按比例分配,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