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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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中坦府〔2019〕号),于2020年2月6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招商引资引荐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扩充坦洲镇经济总量,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成功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在我镇投资注册新设项目,且经项目投资方和坦洲镇或市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认定,并获得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的引荐机构。引荐机构可以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及社会个人不适用本细则。
(二)申报条件
1. 新设外商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新设内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产业规划。
2. 新设的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及政府资金扶持部分,下同)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下同);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
4. 新设项目投资方须为市外投资者且股权占比不低于70% 。
5. 新设项目须在本镇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 新设项目须在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报送系统登记入库。
7. 新设项目的引荐机构须与中山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部门签订合作意向书。
8. 新设项目须经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9. 本细则所设专项资金扶持期间,若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的申报条件变更,本细则申报条件以中山市所发布具体申报通知的规定为准。
(三)扶持标准
1. 引荐通过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最高按市新设项目引荐补贴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 引荐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招商项目,最高按市新设项目引荐补贴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