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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坦府规字〔2024〕3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建字〔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什么是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三、再生资源管理应该怎么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将仍具有部分价值的物品以旧货交易的方式继续流通使用。

  四、什么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三级网络体系。

  第一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收集邻近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经简单打包、压缩等处理流程,转运至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

  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经过分类包装,再转运至第三级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或直接外运至镇外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级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通过分拣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再生资源以及第二级再生资源中转站收集的再生资源,经过分类包装,外运至镇外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综合利用。

  其他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坦洲镇可以设置多少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5.1条“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的标准,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全镇原则上共设立不超过66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当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数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设置数量时,原则上不再新增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六、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有什么位置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不得设置在市政道路两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原已合法合规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在市政道路两侧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保留。

  新增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需将营业执照登记在划定的再生资源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逐步搬迁至划定的再生资源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

  鼓励现有的再生资源行业主体以合并、注销、搬迁、转让等方式进行行业内更新。

  七、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有什么审批手续?

  在我镇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集散分拣中心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置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详见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置规划将以镇政府通告的形式另行发布。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必须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172号)要求,提交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办理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废旧金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经营主体完成商事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信、环保、城建、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工信、环保、城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在30个自然日内,根据部门职责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符合规划、建设规范、消防、环保要求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经营主体完成商事登记后需主动联系环保部门,在获得相关环保手续后,方可开展建设及投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再生资源回收”字样。严禁在经营范围登记时使用有歧义的表述,从而开展再生资源的回收、存放、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非再生资源回收、属工业范畴的经营活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详见附件)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