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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8年第(6)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发布日期:2018-04-17 分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8年第(6)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机关或单位 备注
1 中食行罚   〔2018〕TZ006号 滕国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滕国生 公民身份号码:411122********6035 中山市坦洲镇合胜商业街龙茵幼儿园对面 滕国生 2018年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合胜商业街龙茵幼儿园对面的“聚乡园饭店”进行监督检查,饭店没有外招牌,店内设有厨房和就餐区,厨房内设有炉头、水池、荷台、冰箱等设施设备,并有工作人员在厨房内操作,就餐区一墙壁上张贴有“聚乡园饭店”和菜品、价格等内容的广告该饭店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滕国生未经许可经营“聚乡园饭店”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所得9410.00元;2、处罚款:50000.00元。 分5期缴交,2018/4/11已缴交第1期。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4/8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2 中食行罚   〔2018〕TZ007号 陈孟经营来源不清的食品案 中山市坦洲镇集大商行 公民身份号码:441522********7793 中山市坦洲镇德溪路73号之一 陈孟 2018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德溪路73号之一的中山市坦洲镇集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商行内堆放有“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酒共10箱(480ml×6,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09月08日,批号:C006A836701),经营者陈孟现场不能提供该批酒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陈孟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经营“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酒经鉴定为不合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所得444.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酒60瓶;4、处罚款20000.00元。 公示之日前未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4/13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