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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8年第(10)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发布日期:2018-11-07 分享: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8年第(10)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机关或单位 备注
1 中食行罚   〔2018〕TZ012号 胡自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胡自强 公民身份号码:430321********5518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2号首层第1卡 胡自强 当事人于2018828日经营的鸡肉经检验,挥发性盐基氮实测值分别为30.8mg/100g(标准值≤15mg/100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270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3、处罚款:20000.00元。 公示之日前未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25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2 中食行罚   〔2018〕TZ013号 庄小洁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案 庄小洁 公民身份号码:441522********3022 中山市坦洲镇同庆街75号首层商铺 庄小洁 当事人于2018年9月29日经营“百威啤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的“百威啤酒”经鉴定为假冒他人厂址、厂名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予以以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百威啤酒”29箱(货值:62.00元/箱×29箱=1798.00元);3、处罚款20000.00元。 公示之日前未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31 中山市坦洲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