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坦洲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市场监管分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坦洲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镇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中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镇领导。
副总指挥:镇食安办主任(镇市场监管分局局长)、镇卫计局局长以及按事故性质确定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镇食安办主任(镇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为现场指挥官。
成员:人社分局、宣传办、文体教育局、司法所、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社会事务局、住建局、卫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分局、城管和执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第四分局、镇食安办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镇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人社分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宣传办:负责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文体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司法所: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5)发改局:负责职能范围内粮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6)经信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对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开展因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8)社会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工地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标本采集、送检;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12)交通分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3)城管和执法分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分局对涉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动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4)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加工、餐饮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负责调查处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5)财政分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16)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7)市自然资源局第四分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国有林场范围的森林、自然保护地公园等区域的有毒动植物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8)镇食安办:负责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镇人民政府、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
2.3专家组
镇食安办牵头成立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镇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镇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的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的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的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的信息;
(8)其他地区通报我镇的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办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并随时续报最新发展。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后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立即向镇卫计局报告;镇卫计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镇食安办,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2小时内报镇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后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镇宣传办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媒体报道的有关事故信息,报镇食安办;镇食安办应尽快核实,并于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报市食安办。
(7)镇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市或港澳地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通报镇食安办。
(8)镇食安办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整理并报市食安办。
3.2.1.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由镇食安办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 响应启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镇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镇指挥部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镇指挥部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镇指挥部办公室报请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镇指挥部组织实施,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报请市食安办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镇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或镇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镇审计办、纪委-监察室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 终止程序
镇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报镇指挥部办公室,经镇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指挥部。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情况、救治和调查处置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 应急保障
镇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镇财政分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镇卫计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镇食安办统筹规划全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收集渠道,确保事故报告及时、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准确。
镇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镇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单位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3)镇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坦洲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坦府办通〔2017〕2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7 附 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