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工作是阻断进口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好各项责任,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坦洲镇执法人员对坦洲镇某冻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冻品店冷柜中发现有2盒冷冻俄罗斯甜虾共2kg,该冻品店能出示上述冷冻食品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但该冻品店未将上述冷冻食品中上报至“冷库通”系统,未建立登记电子台账和纸质材料台账,未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按照《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的相关要求,经营冻品时,必须严格索证索票(包括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认真查验冻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追溯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文件(简称“一单一码四证”)等资料,并制作冻品进货台账并按要求在“冷库通”准确、及时、真实地上报出入库信息。
二、执法依据
该冻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潜在的违法风险和责任即可能由食品经营者承担。
作为冻品经营者,如果没有上传“冷库通”,一旦后续检测中发现涉案冻品为“阳性”,则很难追溯到接触过这批产品的人员,会为流调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会对疫情防控带来较大的隐患和漏洞。因此,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登记相关的进货台账的重要性,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保障自身合规,避免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保护消费者,为溯源工作提供便利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