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联系。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道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24米及以上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建设工作(包括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以及管辖范围内15米及以上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迁建、补建、拆除及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心城区除外)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区办事处具体落实24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建设工作(包括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以及管辖范围内15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的迁建、补建、拆除及维护管理工作;将符合使用功能的15米及以上24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随道路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维护管理。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本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及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水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消防、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公路项目需要建设消火栓的,由公路所在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建设。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或者公路管理等部门批准,并在拆除或者迁建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备。
第八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者管理委员会、区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管理,并于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市政消火栓应当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公路项目消火栓由公路所在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消火栓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落实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公告维护报修电话,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对市政消火栓登记、编号、建档,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二)每季度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试水一次,清除栓内污水;逢重大节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时开展专项保养。检查时应做好测试记录,每半年报委托单位备案。
(三)发现消火栓拆除、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四)因供水设施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维修或者停用前两小时内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出水正常。
第十一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服务单位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其他单位、居民住宅区业主因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自有室外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临时使用消火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停用、损坏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或者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反映。
禁止下列有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改动、停用、损坏消火栓;
(四)在公共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到位。其中,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合理安排资金,及时将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给建设和维护单位。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