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以案示法】 违规带火种上山,可能面临刑拘风险!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24 分享:

  受最近晴朗天气和偏北风影响,空气中的水分被带走了不少,未来天气持续干燥,森林火灾极易发生,中山市气象台已于10月12日9时18分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连日来,坦洲镇调集人力、物力,多措并举,严守24小时守山护林任务,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10月14日,坦洲镇护林员在对坦洲山公园进行防火巡查时发现,某男子竟违规带火种上山并边走边抽烟。护林员立即上前制止并联系镇应急管理局、农业服务中心、公安分局,随后该男子被带往康泰派出所进行询问。介于本次险情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男子为初犯并认错态度良好,给予该男子批评教育。


  【法律科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