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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森林火灾 守护绿美中山——坦洲镇森林防灭火宣传月启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07 分享: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全面筑牢森林安全屏障,近日,坦洲镇举行了以“防范森林火灾 守护绿美中山”为主题的2023年森林防灭火宣传月启动仪式。

  坦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国坚为宣传月启动仪式致辞。他强调,各级林长、护林员一要牢记“千叮万嘱”,压实森林防灭火职责,时刻牢记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性,把抓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自觉践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使命;各级林长、护林员二要坚持“千思万虑”,加强巡山护林工作,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各级林长、护林员三要讲好“千言万语”,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让更多人了解森林火灾的危害和预防方法。

  随后,赵国坚为护林员代表授予“森林防灭火宣传轻骑兵”旗帜,嘱托护林员在森林防灭火宣传中要当好“排头兵”。

  在宣传月启动仪式中,镇林长办、森防办、农业服务中心现场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科普展览,包括森林防灭火展板12个、绿美中山展板6个以及林业生态建设展板4个。通过展示,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森林防灭火的知识和技巧,增强防灭火意识和对绿美中山建设的认识。

  除科普展览外,现场还展示了森林消防器材和装备,让群众更直观地了解到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和工具。

  此外,现场还设置了咨询活动区域,专门为现场参观的群众提供森林防灭火知识的科普讲解。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森林防灭火宣传单张,群众可以与专业消防人员互动,进一步加深对森林防火灭火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023年坦洲镇森林防灭火宣传月系列活动正紧锣密鼓进行中,必将进一步加强坦洲镇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灭火的关注和重视,鼓励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守护森林安全,为保护绿美中山贡献坦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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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洲镇林长办温馨提示:

  请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自觉禁止火种进山入林,禁止在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进行吸烟、野炊、烧烤、捉蜂及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灭火法律知识小科普: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故意放火的,都应该立案追诉。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规定:

  中秋、国庆划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凡违反禁火令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