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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24 分享: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信访投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再次配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理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加工厂清洗工序会产生废水,清洗废水经管道及排水渠收集流入废水收集池沉淀,废水收集池设有一条埋在地下的PVC管道,收集池中的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向外环境。经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该加工厂水质检测结果均超过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相关允许排放浓度。该加工厂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现经双方磋商,因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赔偿义务人自愿通过缴纳赔偿金52288元的方式进行赔偿,其中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6918元以及事务性费用15370元。 

  近年,坦洲镇以“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初步构建了一套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狠抓制度落实,有效处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为守好我镇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坦洲作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