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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违规存储烟花爆竹!坦洲一男子或将面临罚款、拘留双处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26 分享:

  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归类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而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若风险隐患突出甚至涉及犯罪。年关将至,不少人以身试法无视危险,打起囤积烟花爆竹非法买卖牟利的“歪心思”,现将近期典型案件公开:

  2024年1月18日,接镇公安分局线索称七村英利街附近有人私自存放烟花爆竹,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联同镇公安分局前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住宅群中一个私人住房内私自存放15箱来源不明烟花爆竹,该批烟花爆竹储存不仅未采取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措施,且烟花爆竹周边可燃杂物随意堆放以及房内停放电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该店铺经营者吴某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镇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而执法证据交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续跟踪处理。


  【案例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焰、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