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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2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31 分享: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通报2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5月21日,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新潭街的某花园一期1-16栋楼及地下室建筑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作业,脚手板与建筑物墙面距离过大;悬挑层下方的硬质防护斜板被提前拆除,剩下的轻质装饰板不具备抵御较大冲击的能力。此次事故中,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施工方,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建筑劳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二:2023年8月29日,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山边街的某包装材料厂发生火灾。经查,当事人陈某作为该厂房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相关材料。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经责令改正后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安全生产大于天,生产经营项目的场所发包单位、承租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尽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自查职责,把安全法规、操作规范变为行动自觉,才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