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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经营销售爆竹制品?得不偿失!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2 分享:

  为切实强化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喜庆欢乐、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连日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联合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目前,镇公安分局已依法依规行政拘留2人、行政教育1人,请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现将近期典型案例曝光:

  案情回顾

  1月15日上午,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坦洲镇锦绣国际花城花和苑某商店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存放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用于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种类达26种,共计87箱。由于该商店负责人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无法证明烟花爆竹来源,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该批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跟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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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温馨提醒

  烟花虽美,意外无情。请市民朋友们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售卖、运输等相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安全、文明地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否则轻则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被处罚金、拘留,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消费者应擦亮眼睛,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如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镇公安分局或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