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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便擅自建设生产?这可是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8 分享:

  2024年2月,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坦洲镇十四村协隆围潭隆南路旁一家废旧汽车零件加工点堆放混乱,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经查,该加工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便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涉嫌实施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件材料移送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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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环评怎么办理】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判定项目是否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2、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能力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可自行对其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相应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3、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自行填报备案。

  4、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或者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不需办理环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