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以案说法:查处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35个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7 分享:

  案情回顾

  5月17日上午,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联合镇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在坦洲镇腾云路周边路段开展燃气联合执法行动,查扣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35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当日上午,联合执法小组在腾云路周边路段展开燃气执法,发现腾云路35号对面停车场一辆车牌为粤C862D6的厢式汽车内存放了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经查,车上装载液化石油气瓶35个,其中15KG液化石油气瓶空瓶12个,实瓶15个;5KG液化石油气瓶空瓶2个,实瓶3个(无标识);10KG液化石油气瓶空瓶1个,实瓶2个(无标识)。

  处理结果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车辆“危运证”和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为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扣押、转运处理。目前,案件移交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依据

  上述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个别燃气经营者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以及非法运输、经营,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燃气经营者要切实守法经营,接受监督,不要为了节省成本、贪图方便,引发安全事故。谨记燃气安全无小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接下来,坦洲镇将持续加大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查处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全力整治整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图片2.png


  温馨提示

   

图片3.png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和商户选择正规的燃气公司,积极举报“黑气”点,共同筑牢我镇燃气安全防护网。

  举报电话:0760‐86780393

  电子邮箱:tzrqb@163.com

  受理举报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3号行政服务中心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