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23日早上8时许,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联一村某商业楼A幢工程工地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经查,事故原因是在重机吊运钢管时,绑钢管的绳突然断裂,钢管脱落砸到正下方作业的人员(当构件吊起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经120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施工单位某公司未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未安排专人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不具有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唐某上岗作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3项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