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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化品超五十吨!这个窝点被查了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4 分享: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设专人管理,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制度管理和应急措施。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等场所非法储存,极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本年以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共查处4宗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现将近期典型案例公开。

  案情概况

  6月11日上午,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枝埔工业园区某厂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核计共有二甲苯、二氯甲烷、丙烯酸树脂、开油水等共计298桶,超50吨。据了解,该厂房是某材料公司承租新前进村枝埔经济合作社物业作为丙类仓库使用的,该公司在没有取得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厂房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枝埔经济合作社作为出租方,对于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履行好厂房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管理职责,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经调查认定,该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移至有储存资质的场所。目前,执法人员已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跟踪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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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教育

  6月17日下午,坦洲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郑晨晖组织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分管安全生产“两委”干部和新前进村辖区内工业园区负责人约30人,到案件现场召开坦洲镇新前进村枝埔经济合作社安全生产问题整治现场会议。会议对新前进村、枝埔经济合作社实施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督促属地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同时约谈新前进村、枝埔经济合作社以及该公司主要责任人。

  会议强调:

  一是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要以此为鉴,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加强对村属物业的管理,督促承租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

  二是出租方要落实好安全管理职责。出租方要掌握承租方厂房使用情况,依法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五带头”工作。

  四是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帮扶力度,坚持“执法人员精准执法+行业专家把脉问诊”,帮助企业查找风险和隐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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