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仍有部分货运企业心存侥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加剧道路安全隐患风险。
案例介绍:2023年12月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坦洲大队执法人员在坦洲镇坦神北路壹加壹商场路口查获一辆重型自卸车超限行驶。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72.76吨,超限41.76吨。经调查,发现位于坦洲镇联一码头的某工程部为该辆重型自卸车超限超载配货,超限超载达到134.71%。
处理结果:上述超限超载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为切实保障道路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请货运企业提升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意识,切实履行货物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把好货运车辆出门关,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做到合法装载、合法运输,保障人员安全,坚决制止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切实守护合法安全运输底线,共同营造安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法律科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