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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企业违法、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都要处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15 分享:

  “一案双罚”是什么?

  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提升安全水平。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危险化学品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案例一

  6月18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内某合成剂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核计有工业己烷6#、二氯甲烷、甲醇等,共计25桶,超3吨。

  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2.企业主要负责人付某某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付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付某某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6月23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内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核计共有长兴隆稀释剂,规格为15KG/桶、共75桶;长兴隆固化剂,规格为10KG/桶、共95桶;环保型家具漆,规格为22KG/桶、共175桶,共计345桶、超5.9吨。

  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2.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按要求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警示提醒

  “严是爱,纵是害”,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警醒剂”,通过“一案双罚”可督促企业主要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在此,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提醒镇各企业家,经营再难勿忘保安全,日子再紧不能亏安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生产过程的首要位置,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