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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出实招推进实施“妈妈岗2.0模式”,让就业服务有温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5 分享: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解决宝妈就业的后顾之忧,我镇积极推进“妈妈岗”政策2.0升级版,全面推动就业体制扩容。

  积极宣传引导。坦洲人社分局积极宣传“妈妈岗”就业模式的优势和重要性,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招聘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妈妈岗”的认知度。今年4月,我镇推荐中山同益饰品公司申报认定为省级妈妈岗生产基地,为宝妈提供更多优质岗位,提升“妈妈岗”社会影响力。  

  加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并支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开发设置“妈妈岗”,推动“妈妈岗”模式的广泛应用。我镇现有“妈妈岗”企业39家,备案岗位503个,为500多名妈妈提供了工作岗位。

  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对“妈妈岗”就业指导,引导企业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妈妈岗”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时间,指导用人单位探索实行“弹性上班+绩效考核”模式,方便育儿妇女在照顾家庭的同时参加工作。依托就业招聘月、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系列公共招聘活动,为“妈妈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平台,进一步加大岗位供给力度。

  加大补贴支持。企业每成功申报一个劳动合同用工“妈妈岗”,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将每月获得400元的财政补贴。经统计,我镇已有3家企业153人次获得了超过27万元“妈妈岗”社保、就业等相关补贴。

  下一阶段,坦洲人社分局将走访镇内282家规上工业企业,发掘更多适合宝妈宝爸的岗位,进一步推动“妈妈岗”就业模式提质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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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妈妈岗”就业模式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为需要弹性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人文关怀,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扩大设岗范围,拓展适用群体

  (一)广泛开发“妈妈岗”。支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生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设置为“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工作安排等方面实行具有一定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工作方式。重点引导鼓励工业制造、居民服务、文化旅游、新业态平台等用人单位设立“妈妈岗”。

  (二)拓展“妈妈岗”适用群体。支持用人单位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劳动者照顾家庭、职业发展、劳动能力限制等因素,将“妈妈岗”适用群体从“对 12 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劳动者”拓展到以下劳动者:

  1. 对 12 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

  2. 因家庭成员失能、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需要照顾的;

  3. 属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的;

  4. 属有职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内)的;

  5. 从事网络零售、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行业等有利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

  二、强化公共服务,提升供需适配

  (三)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并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服务专区公布。对纳入名录的用人单位,各镇街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在为“妈妈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时,主动申明相关岗位为“妈妈岗”,并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类惠企补贴政策。各镇街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为“妈妈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充分发挥村(社区)熟悉基层群众家庭状况的优势,在设岗单位周边组织发动适合的对象,参加供求对接洽谈。

  (四)着重提升设岗水平。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积极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妈妈岗”岗位标准、设置方案和工作制度,探索实行“弹性上班+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配套建立母婴室,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指导新时代中山现代产业集群“十大舰队”的用人单位,针对技能人才培养需求,设置“妈妈岗”,提高技能人才队伍就业稳定性。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统筹推进互联网、快递、外卖配送、交通运输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弹性工作制度的探索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和行业关怀。

  (五)加强职业技能提升。鼓励“妈妈岗”员工多途径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链接发动各方资源力量就近为员工提供多样化、实用性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整合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定制公益性培训项目,促进高质量就业。

  三、优化扶持政策,提高设岗积极性

  (六)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妈妈岗”就业补贴。申报劳动用工“妈妈岗”的用人单位,新招用对 12 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主动申明“妈妈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 400 元/人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下同)最长不超过 1 年的就业补贴。多名劳动者抚养同一名儿童的只能一人享受。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最高20 万元。

  (七)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妈妈岗”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申报劳务用工“妈妈岗”用工单位实现灵活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务协议,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主动申明“妈妈岗”,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按 300 元/人标准给予灵活就业人员最长不超过 1 年的就业补贴。

  (八)享受岗位培训补贴。支持设有“妈妈岗”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在岗或转岗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 5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培训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最高 5万元。

  (九)开展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在全市“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范围内,招用对 12 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 50 人(含)以上的,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年度的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给予适当激励,并择优推荐为“巾帼文明岗”、评选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

  四、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十)完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要根据用工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劳动者需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属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双方可签订劳务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

  (十一)强化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妈妈岗”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社会保险权益。员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十二)加强协同监管。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等违法行为。通过事前查询机制,建立“妈妈岗”单位信用档案,开展准入信用状况查询。设置“妈妈岗”信用管理专区,实现对设岗单位信用状况“一站式”即查即看并开展抽查评价措施。列入“信易贷”白名单企业,将优先被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优先办理信贷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