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坦洲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贯穿整个执法过程,释放执法温度,以实际行动“暖企”,优化营商环境。
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认真研究该企业违法情节,发现该企业情形同时符合《中山市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第三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满足以下情形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可按“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处理。
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灵活运用执法观察期制度,采用指导约谈等柔性手段帮扶企业整改,给予该企业改正机会,同时该企业负责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在观察期内及时改正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复核确认,该企业已完成整改且无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遂依法免于处罚。
下阶段,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继续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企业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案为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