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房东职责,也会造成违法?
那作为房东,有哪些需要注意?一起来看以下这则案例:
案情介绍
近期,坦洲镇执法人员到新前进村枝埔工业园进行现场检查,在一厂房内发现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检验为易燃液体类别3。通过深入调查,目前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李某租赁该厂房用于丙类仓库使用。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房东李某未及时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书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李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警示
各企业(房东)出租发包转包的时候,除了要查验对方的资质条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全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