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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东注意了,这样的行为违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7 分享:

  房东(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房东职责,也会造成违法?

  那作为房东,有哪些需要注意?一起来看以下这则案例:

  案情介绍

  近期,坦洲镇执法人员到新前进村枝埔工业园进行现场检查,在一厂房内发现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检验为易燃液体类别3。通过深入调查,目前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李某租赁该厂房用于丙类仓库使用。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房东李某未及时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书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李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警示

  各企业(房东)出租发包转包的时候,除了要查验对方的资质条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全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