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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坦洲查处一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15 分享: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垃圾囤积还会‌增加火灾、‌坍塌等安全隐患风险。

  为进一步推进全镇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履行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审批核准职责,督促企业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加大执法力度,并于近期依法查处了5宗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案件,现进行公布,希望相关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

  案件1: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8月1日,位于坦洲镇界狮北路附近空地有人正在使用电动三轮车运输并偷倒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经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耐心讲解建筑垃圾规范投放的重要性和随意倾倒的危害性,责令其立即对现场垃圾进行清理。因驾驶员周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1台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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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2-5:私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8月6日至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位于坦洲镇琪环芒果园新村、新前进村龙塘、沙坦南路、环洲北路某4处空地上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装修垃圾)。经查,该涉事单位或当事人均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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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以上4宗私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件,执法人员均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涉事单位或当事人限期内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并对涉事单位或当事人立案处理。

  在此,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并呼吁广大市民如发现有建筑垃圾偷倒、私设建筑垃圾收纳场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所在村(社区)举报,共同携手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法律法规常识:

  1. 关于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运输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