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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骗取社保基金违法行为不可取!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1 分享: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近年我省查处的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这些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保基金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断增强社保基金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典型案例】

  案例一: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1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法人温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组织他人挂靠在其名下的深圳市某公司参保,相关人员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后就断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涉及354人,涉案基金118.56万元。2023年9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收受好处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他人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费用3800元,在淘宝替王某等4人购买当月的深圳社保后停保;协助王某等4人领取失业补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2021年1月,曾某收取刘某1800元中介费用后,为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缴纳2021年1月的社保后停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2308.25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陈某于2019年9月4日申请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后经查实,陈某已于2019年8月在东莞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2019年9月4日,陈某在隐瞒已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向仲恺社保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每月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但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11万元(含价格临时补贴306.10元)。2020年6月17日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陈某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损失基金已追回。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021年10月,东莞市凤岗人社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东莞某公司员工邹某、东莞某公司员工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2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29万元。徐某为东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职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额2.02万元已全部追回。2022年9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案例五:冒领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怀集县社保局在开展内控稽核检查时,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对碰,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程某2已于2012年1月死亡。经查实,程某2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后,其儿子程某1每年通过怀集县某公司谎报办理程某2的纸质生存认证手续,冒领了程某2的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金共计11.7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2021年1月13日,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骗取社保基金后果很严重,这些骗保惩罚你不可不知……

  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保有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