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不仅严重侵占公共空间,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形象,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规划的实施。
为深入推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助力人居环境整治,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依法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2024年8月以来联合相关村(社区)组织开展集中拆除行动10余次,清理拆除“两违”37宗,合计13158平方米。
下一步,坦洲镇将以“遏制新增、减少存量”为原则,坚决落实各相关部门、村(社区)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切实做好辖区重点区域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