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都是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违反相关规定不予落实,往往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给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
案例回顾一 永二村某厂房建筑工地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上半年,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镇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坦洲镇永二村某厂房项目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现场存在楼梯平台未设临边防护、外脚架内侧未设水平防护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关乎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施工企业应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回顾二 永一村某建筑工地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擅自作业
上半年,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镇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永一村某建筑工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擅自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 项的规定,对其处以40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提醒
建筑工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焊接作业、电气作业等,按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技能。
接下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及投入,改善施工环境,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