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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启航,筑梦未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放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7 分享:

  就业扶持,助力你职场启航!亲爱的毕业生们,这些补贴可以申领!

  1.灵活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3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应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就业见习补贴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于就业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且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创业扶持,点燃你梦想火花!有创业梦的你,准备好了吗?政府为你加油添柴!

  1.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户经营者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固定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有补贴申请,均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询和提交。

  咨询电话:86652538,周小姐;86634633,陈小姐。

  梦想的路上,我们与你同在,让每一份努力都有回应,每一份梦想都能照进现实!

  赶紧行动起来,用政策的翅膀,飞向更加辉煌的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