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前进二路巡查时发现,明月公寓101号出租房内部分燃气设施不合格。经核查,向该出租屋供应燃气瓶的燃气公司未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该燃气公司此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工作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后续立案调查,该燃气公司确实未严格执行实施燃气安全管理,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法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的处罚决定。
入户安检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燃气经营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六查一换”,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接下来,坦洲镇将持续加大燃气安全检查频度,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类燃气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入户安检工作,共同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